男方:王××,汉族,25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女方:肖××,汉族,23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男女双方1998年9月1日
结婚,1999年12月生一女孩王××,现就
离婚事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
执行: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婚生女王××跟随男方王××共同生活,女方肖××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以现金形式每月5日前给付,男方
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
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3、
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康佳29#),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小鸭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归女方李××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
共同债务。
4、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5、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
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
签字后生效。
男方:张××(签字,按手印) 女方:李××(签字,按手印)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五、不适用
协议离婚的情形: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
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
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