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
法律规定合意解除
婚姻关系的
法律行为。根据
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
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
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
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
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
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
法院请求变更或者
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
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
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通过
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
公民同
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
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
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
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