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的行政程序。在中国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离婚登记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形式之一。离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双方作出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3)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讲清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为本省籍居民,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本省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岗位责任人:婚姻登记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
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懂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6)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注销印章,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给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7)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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