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征集专门资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
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人单位,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亲属,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
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赔付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持续的定期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6、差别性。当劳动者出现年老、患病、死亡、失业、生育情况时,享受的社会保险费与工龄、工资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有关。工龄越长,工资越高,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越多,则其社会保险待遇就越高,反之则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