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不授予专利权的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属专利保护范围,几乎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也一样。因为这些发明创造对社会没有进步作用,违背专利法的宗旨,有些甚至属于犯罪工具,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如伪造货币的机器、赌博用具、盗窃用具等。
二、 不属于发明的项目
有些智力成果,由于它们不具备创造性或实用性,在专利性上不完整,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这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虽然这也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但它属于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认识,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同时,它也不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提出的一种技术方案。例如,哈雷彗星的发现、牛顿万有引力的发现等。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例如,速算法、游戏方案、生产管理方法、比赛规则、情报检索法、乐谱等都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是,进行这类智力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新装置,如果符合专利条件,是可以取得专利权的。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是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疾病的过程,无法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如西医的外科手术方法、中医的针灸和诊脉方法都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但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专利。
三、 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我国1985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保护的技术领域比较多,共有四类。一是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二是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三是动植物品种;四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在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中,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放开了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发明的保护,只有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这两类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不予保护。
1、动物和植物品种。
有些国家采用专利法对动植物新品种加以保护,但是大部分国家主张采用专门法保护,我国目前暂不采用专利保护的模式。不过,我国从1999年4月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文本),对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品种的育种人加以保护。但是,微生物品种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我国专利法给予保护。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这类物质世界各国一般都不给予保护。但是,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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