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管辖权,是指由船舶碰撞引起的纠纷,哪个国家的哪一级法院,对该纠纷享有审判权。
从船舶碰撞纠纷由哪个国家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船舶碰撞管辖权体现了国家的主权;从船舶碰撞纠纷由享有审判权的国家哪一级法院管辖的角度看,船舶碰撞管辖权是一国的司法审判权在一国领域内的划分。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规定,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该条是关于海事侵权纠纷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确立了海事侵权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船舶碰撞纠纷属于海事侵权纠纷的一种,因此,在我国船舶碰撞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仅确立了船舶碰撞的专属管辖法院,要使该项审判权得到实现,还必须进一步规定哪个地方的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案件享有管辖权。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至第31条的规定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条规定,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我国享有船舶碰撞管辖权的法院是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船舶碰撞纠纷的法律适用通常是根据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各国往往以下列法律作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
(一)侵权行为地法。
由于船舶碰撞引起一国领海水域或内水的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为了维护受损国的利益,受损国会以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为准据法,处理碰撞事故。侵权行为地法已被各国海商法普遍采用。
(二)法院地法。
如果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根本没有“侵权行为地法”,也就无法确定船舶碰撞的准据法。为了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受理案件的法院往往以本国法律为准据法,即以法院地法为依据处理船舶碰撞纠纷。
(三)船旗国法。
船舶悬挂一国国旗是代表该国主权的象征,并受该国法律的管辖。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该事故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情况下,或者碰撞船舶属于开放登记船,船舶的国籍与登记国不一致时,往往适用船旗国法处理船舶碰撞纠纷。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国际上处理船舶碰撞事故适用的准据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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