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原则,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近因属于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失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失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不予赔付或按比例赔付。
(三)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1) 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2) 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果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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