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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摘要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这是带有储蓄性、“两全”性的一种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要按时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不幸受伤残废或死亡,就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也可领到比历年交付的保险费还要多一些的保险金。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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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编辑本段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这是带有储蓄性、“两全”性的一种简易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要按时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不幸受伤残废或死亡,就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也可领到比历年交付的保险费还要多一些的保险金。

可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的人的条件编辑本段



  在我国,凡是当地常住户口,年满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即符合全勤劳动和工作条件的人,都可以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而所谓“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人”,是指除以下各类人员以外的人:

  ①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劳动或操作家务者;

  ②患癌症、肝硬化、癫痫病、脑震荡、精神病以及严重心脏病、高血压和血管硬化等疾病者;

  ③身体畸形影响到健康,或双目失明,或四肢中任何两肢残废,或一目失明同时一股残废者;

  ④凡在捕、在管、在关、在押或服刑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特征编辑本段



  一是这种保险虽然免检身体,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应如实填写,如果发现有隐瞒者,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二是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按周岁计算,如误报年龄,必须随时申请更正。否则在发生保险事件时,如查明年龄不实,保险人仅按真实年龄给付应得的保险金。如果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规定年龄限度,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其已交的保险费。

  三是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更换受益人。更换受益人须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四是简易人身保险从起保当月1日起期,但须在被保险人交纳第一次保险费后,保险才开始生效。以后各月的保险费都应在当月内交付,保险人没有催告义务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编辑本段



  简易人身保险属储蓄性质的“两全”保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的责任。

  但是,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或犯罪行为的。

  (2)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从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

  (3)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残废的。

  (4)被保险人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死亡或残废的。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编辑本段



  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投保时不同年龄和投保的年期分别规定。简易人身保险,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但总保险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按保额份数计收,每一份保额的保险费,不分年龄大小和保险年期的长短,每月都是人民币1元。按规定,保险费应按月交纳,保险人没有催告义务。保险费也可以按季、按半年、按年预交。如被保险人没有如期交费,保险单就失去效力。但为了照顾实际情况,《保险法》给予60日宽限期(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即对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不满60日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仍然予以负责。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编辑本段



  简易人身保险分为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和30年期五种。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年期,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时的年龄最高以70周岁为限。所以61~65周岁的人,只能参加5年期保险。当保险期确定后,中途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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