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工程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工程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证是:
(1)主体特定化,即承包人必须是获得国家或省一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法人组织。
(2)设计合同的签订,必须以基本建设计划为前提。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选点报告。小型单项工程须提供上级批准的文件。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3)设计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委托方的义务是:
向承包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委托初步设计的,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
对设计人员进入现场配合施工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勘察设计费。
承包方的义务是: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定额等进行设计,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提交设计文件;
承包方对于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及时进行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