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搭配销售购买者、消费者本不愿意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强迫交易对手在交易中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构成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可以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目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商品或服务直接搭配出售,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必须接受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
(二)限定转售价格,即制造商向销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销售商必须按制造商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变动。
(三)限定销售地区,即供应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在一定地区进行销售,不得销售到其他地区。
(四)限定销售对象,即供应商在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向某一类顾客销售该商品。
(五)独家经销限制,即供应商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其提供的商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对手提供的同类商品。
(六)其他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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