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依法加以规制。规制的目的是矫正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制的方法是通过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依法加以规制。规制的目的是矫正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制的方法是通过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的种类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采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以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监督。
第一,政府监督检查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负有组织和调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l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项规定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监督功能。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申诉、社会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国家对社会监督予以鼓励和支持。
2、监督检查的程序
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在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询问,以及要求后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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