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
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____
律师、____律师就其订立《
遗嘱》进行
见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王××(身份证号:××××)自愿于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在__________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王××在该《遗嘱》上的
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
证明人李××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______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男,××年×月×日
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唐建东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上____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____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上海市××路×号×室的
房产一栋(
房产证号:××××)由儿子王××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
财产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唐建东律师
作为我的
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
本人、遗嘱
执行人、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王××
代书人:_____律师
证明人:李××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