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法[2011]262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
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
审理非法集资刑事
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
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法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
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
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