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
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
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
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
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
诉讼权利和
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
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
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