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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摘要

 【全文】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全省人民意志,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户籍在本省或者户籍不在本省但在本省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10天前,应当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和吉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等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

  第四条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第五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人员旁听会议。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旁听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或者其他会议。

  第七条 公民参加旁听时,应当佩戴旁听证准时入场,在旁听席就座,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八条 旁听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旁听人员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可以召开座谈会,听取旁听人员意见、建议。

  第九条 旁听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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