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无需证明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摘要

 无需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适用意见》第75条、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叫公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普通知识经验的人所知晓的事实。这里所指一定范围内为人知晓,当然包括案件审理法官。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有关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加以证明。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所谓定理,是指在科学上通过特定条件已被反复证明其发生变化过程的某种必然规律,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命题或公式。自然规律和定理已经为人们所认识并反复验证,所以无需加以证明。
   (三)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可以通过两种推定形式获得。一是事实推定,二是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证据法则。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推定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成立事实上的推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存在已知的事实或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推定的前提事实;二是这些前提事实必须是真实的;三是需要推论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四是有经验法则作为推定的桥梁。经验法则把握了已知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经常发生的合理联系,没有经验法则,事实推定无法进行。
    法律推定又分为两类: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并直接根据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直接加以推论的情况。但法律上的权利推定并不是证据规则,所以,证据法上所说的法律推定只包括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为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被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的事实的裁判,可能是本院作出的,也可能是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对诉讼中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加以证明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上述六类无需证明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余五类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都可以以反证推翻。
   (七)自认的事实
   自认,又称对事实的自认,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对事实的自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证明对象概说下一篇举证责任的概念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