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反驳和提起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这些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叫证明对象,也叫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生活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因素确定: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法律要件事实是会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虽然民事诉讼最终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裁判,但当事人不能直接对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加以证明,因为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是通过事实来加以判断的。司法裁判需要认定的事实,是法律规则“涵摄”的社会生活事实。或者说,要在社会生活事实与实体法律要件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待决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据证明,而是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不主张和没有争议的事实,无需证明。证明对象往往根据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范围而确定。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由于证明活动是围绕证明对象展开的,证明对象限定着证明的范围,所以,确定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有以下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由于案件事实常常十分纷繁复杂,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多,裁判者要在证明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枝节问题所迷惑,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就必须明确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