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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摘要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国家行为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不断变化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二是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所以没有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因为: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第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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