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国家行为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不断变化的。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考虑到法院的承受能力;二是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所以没有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因为: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刚刚起步,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第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