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考核和培训
对法官的考核和培训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培训,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由5人至9人组成,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对法官的考核,由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法官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审判工作实绩。这是考核法官的重点。这方面主要是考核法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成绩,包括审判案件的质量、数量,审判的效率,以及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其他工作所作的贡献。
2.思想品德。这方面主要是考核法官是否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是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这方面主要是考核法官的办案能力,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理解深度,以及对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4.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这方面主要是考核法官的事业心和进取心,看其是否爱岗敬业。是否刻苦钻研业务,对工作是否精益求精、任劳任怨,是否具有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是否秉公办案、清正廉洁,是否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考核结果是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对法官的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具体又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培训、学位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法官培训任务由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培训中心等)承担。这些机构在进行培训工作时,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在法官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当进行成绩评定和出具鉴定意见。该成绩和鉴定是法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