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宪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亦作了相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审判权、检察权只分别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予以干涉。所谓“干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或采用行贿、请客送礼等非法手段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施加影响,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均有权进行抵制,直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即必须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得越权行事或越俎代庖。(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而不得违反程序法规定随心所欲,为所欲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即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