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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XX国际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地址: XX市XX区XXX路XXX号XXX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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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型 第二方审核 ■第三方审核
审核费用本质量认证中心将对批准认证的机构,至少每年实施一次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时间分别为认证审核后的6个月、16个月、26个月),每年监督审核所需的人天数将符合IAF指南中的规定。
根据申请时的规模,每年监督审核人.天数为( ),审核人.天费XX0元,每年监督审核费用( )元,管理年金2000元,合计( )元。该费用应在每次监督审核前交付。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根据甲方提出委托乙方对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符合性审核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认证评审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审核范围是(审核范围及其描述方式在正式审核中,经双方协商允许适当调整)
第三条 经双方约定的审核依据是:
ISO900 1:2000标准
甲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程序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涉及的审核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审核费用的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本中心报价单。审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认证审核的最低人天数由ISO/IEC导则62的最新版本决定。如果在认证期间,ISO/IEC导则62规定的人天数发生变化,则新规定的人天数将生效,报价也将相应调整,这时不管报价是否发出。
第六条 审核费用支付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分期支付:分为两期即正式审核前支付全部费用的50%,审核后发证前支付其余的50%。
一次支付:审核前或审核后发证前一次支付。
第七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 建立并充分运行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 向乙方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有关文件、资料。
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审核费用。
4. 提供审核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
5. 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6. 按合同约定及时获得认证证书。
7.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 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9. 获证后为乙方保存一份手册受控副本。经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所有的投诉记录。
第八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 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的公开性文件。
2. 同甲方协商后安排预访,也可应甲方要求安排预审核,预审核前须交纳预审核费。
3. 在签定合同后委派有资格的、经甲方的同意的审核组实施审核。
4. 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计划。
5. 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6. 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7. 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甲方的保密资料。
8. 甲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后,乙方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9. 对于被暂停或注销认证的甲方,乙方及时以信函或其它类似方式通告,并发布暂停/注销公告。
10. 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第九条 注册审核、监督审核、复审人天数应符合ISO/IEC导则62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如在审核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项,经甲方同意,可以暂停审核,甲方进行全面有效纠正,乙方可安排一次追加审核。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认证中心、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B)提出。
第十三条 首次监督在获证后6个月进行,监督审核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监督审核周期超过3个月以上将导致复审或重新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
第十四条 在甲方持续满足有关标准和本中心要求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审换证。
第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有关认证的转换、暂停与注销申请及相关手续。
1. 对手册的重大修订和换版;
2. 变更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工作程序、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规模有重大改变;
3. 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基本资料;
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当甲方要求更改或扩大原证书的范围时,乙方将通知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根据更改或扩展的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在下次监督/复审中验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该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甲方的纠正措施有效实施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可以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1. 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未在规定的纠正时间内完成;
2. 未按时支付审核、监督审核及相关费用;
3. 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有影响质量体系的重大事故发生;
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符合EIC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5. 违反与EIC签订的合同的规定;
6. 对其投诉和分析或任何其它信息表明甲方不再符合乙方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否则将导致对获证供方质量体系的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注销甲方的认证资格:
1. 甲方主动提出申请;
2. 监督审核中发现1个或以上严重不符合项,且未在规定期间内有效纠正;
3. 企业破产、违反EIC有关规定或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复审换证;
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认证标准变更,获证企业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
5. 接到EIC暂停使用证书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
6. 或违背本合同大其他条款规定。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要中止该协议的执行,须于80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证书缴回,认证取消。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实施由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当乙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破产时,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实施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通过合同仲裁机构裁决。如双方仍有争议的,最终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补充件予以规定,补充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银行帐号如下:
单位名称:XX国际认证中心
开户行: XX省XX市XXX行XXX路支行 帐号:
请在付款时注明ISO9000体系审核/认证费用,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返回财务。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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