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照付不议”,是天然气供应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就是指在市场变化情况下,付费不得变更,用户用气未达到此量,仍须按此量付款;供气方供气未达到此量时,要对用户作相应补偿。
“照付不议”合同在法律上有着自身丰富的法律内涵,作为国际能源销售的通行惯例,如何平衡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随着实践的发展,“照付不议”合同呈现出灵活性、短期性的特点,强调对市场变化的回应。“照付不议”在实践中存在着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气价定价模糊、计量标准难以确定等诸多难题,如何对上述问题进行制度完善值得深入研究。
“照付不议”合同的本质是将天然气开发
公司、管输与销售公司和用户捆在一起,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
使用的
风险问题。尽管从理论上来看,有关天然气销售的“照付不议”合同是一个平衡双方权利义务以达成“双赢”局面的法律合同,但实践操作中由于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对比力量悬殊,“照付不议”合同也在不断发展中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是合同年限缩短。大多数“照付不议”合同的
期限为20年到25年,且受到“照付不议”或“照运不误”义务的约束。而新的“照付不议”合同期一般小于15年,中期合同一般为5年到8年。
二是
合同变更方式趋于灵活。由于能源供应与消费受到天气、政治形势及世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买卖双方对于合同预期盈利难以准确掌握。坚持“照付不议”合同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尽管可以部分减少市场风险,但难以满足市场主体针对市场变化进行快速反应的需求,不利于企业盈利最大化的根本目标。近年来,许多能源企业对“照付不议”的完整性与一致性进行变革,强调“合同数量的选择性”与“续约的灵活性”。
三是最终用户的信用
保证。LNG进口项目的信用将有赖于最终用户的财务能力及最终用户、运输方和产气方之间的购气“照付不议”和输气“照付不议”的
承诺,购气方的信用度会影响项目的可行性。因此,在“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时,LNG产业链中的供气方一般会要求最终用户为长期承诺提供信用保证。
具体操作中,为平衡买卖双方的义务,应在合同中将“照供不误”与“照付不议”进行“捆绑签订”,任意一方
违约(
不可抗力除外)都应根据《
合同法》第113条对受害方承担完全赔偿
责任。以“照付不议”合同机制承诺长期用气,对LNG下游市场的开发具有重大意义。但“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需要一定的先决
条件,要有需求推动的LNG下游市场,要有基于市场的合理定价机制(即气价是根据天然气相对于污染燃料的市场价值确定的)。因此,我国在发展LNG时应考虑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净值回
推定价方法,为长期用气承诺所需要的“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