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建立平等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幸福、家庭美满的基础。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和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男尊女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九条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男 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
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
总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措施,予以切实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