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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质押设定

摘要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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