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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共有情形

摘要

 按份共有的几种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可知,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这里的按份共有一般理解为按房产价值的份额共有,但本文认为如果可以明确部位,也可以按部位份额共有。

  按份共有按是否为法定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按法定份额共有。继承房产就属于此种类型。例如,张氏和李氏夫妻生前有一套房屋,现张氏亡,则其妻李氏、张氏子女、张氏父母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其中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剩余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二是按约定份额共有。现在最常见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形成按份共有。这是由于作为父母,一方面担心未来征收遗产税加重房屋转让的成本,因此要将子女作为购买人之一;另一方面考虑到购买后很长一段时间自己仍要居住,为避免因仅办成子女的产权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就要与子女共有。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按份共有,是几个法人自然人或法人和自然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由于房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购房用于投资的比例不断提升;但是房产的价值量很大,特别是体量大的非住宅(不宜分割出售)更使单个个体难以承受,于是形成合作购房的势头。

  约定按份共有按份额的不同种类可分为按房产价值份额共有和按部位共有。

  通常情况下,按份共有人以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按部位共有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自建私房中比较多见。兄弟姐妹较多的家庭,为了在房屋拆迁补偿中都能获得一定的份额,父母都愿意将部分房产赠与给众子女,尽管他们内部可以划定相应的部位归属,甚至可以无限分割,但从产权登记角度来分析,最小的权属单元应具备完整使用功能并且前后有包檐,四周有围护结构,否则住房将失去居住的意义。因此,拥有多个共有人的私房往往无法根据他们内部的分割部位进行分别发证。又如夫妻离婚中对财产的分割可能是对部位的分割,有些离婚夫妻仅有一处房产,仍然只能共处一室,但分属不同房间;由于成套住宅无法分割登记,因此,只能将原来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变更为按部位共有(即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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