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
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能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单一的民事主体不可能发生相邻关系问题。应注意者,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享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相邻性,因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不会发生权利行使的冲突问题,自然也就不发生相邻关系。此所谓“毗邻”,不仅包括不动产相互连接,也包括不动产相互邻近。
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尽管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范畴,也是物权制度,但其客体与其他一些物权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体现的利益,有时也可以是不动产本身。我们认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其客体形式较为单一,就是特定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因此,与作为所有权范畴的共有权相比,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不动产;与作为他物权的担保物权相比,担保关系所产生的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客只能是不动产,其客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显而易见。
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总的来说,相邻各方应给对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实现,提供必要的便利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但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同的。尽管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少量基本类型的相邻关系,但从世界民事立法与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的实践来看,相邻关系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我国民事司法与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相邻权纠纷就多达十几种,如土地纠纷、用水纠纷、排水纠纷、漏水纠纷、通行纠纷、污染纠纷、采光与通风纠纷、眺望权纠纷、隐私权纠纷以及电信接收妨害纠纷、根枝越界纠纷等。每一类型的纠纷都涉及到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而各种相邻关系的内容又是多样的、复杂的,同时由于各地习惯不同,法律法规又难以一丝不苟地作到精确调整,因而对这些纠纷的处理过程也是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