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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摘要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指示交付的含义。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乙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出售给丙,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乙合法使用,此时为使得丙享有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甲应当将自己享有的针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丙以代替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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