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概念,是指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和款项被公、检、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赃款赃物。当赃款赃物确认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时,检查院应当直接返还给被害人(贪污的要返还国库),而不是奖励给举报人。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及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应当随案移送,应当由法院统一处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29日颁布执行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
为了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使其赃物赃款的扣押、冻结、返还、移送等各种处置程序更规范合法、与案件办理程序同步,高新检察院专门编制了《扣押、冻结、移送款物程序指南》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