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
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
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
重新鉴定。
企业职工发生
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认定,在医疗终结或
医疗期满后,患
职业病的职工经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诊断
证明后,企业应填写企业职工
工伤(职业病)致残人员鉴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并持工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或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
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和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
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
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委托鉴定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委托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