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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高温补贴

摘要

 高温补贴是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补偿。2012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下发《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标志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对高温补贴与高温作业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录

发放条件编辑本段

享受高温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
高温
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
人体生理学表明,人如果在33℃的温度下连续工作两三个小时,作为人体“空调”的汗腺就会开始启动,并通过微微涔汗散发所蓄积的体温;当气温升至39℃时,人体的汗腺濒临衰竭,很容易出现心脏病猝发的危险;当气温达到40℃时,人的大脑生命中枢受到影响,以致出现人头晕眼花、站立不稳等现象。
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炎热的夏季,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
高湿
领取人员折叠编辑本段
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和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能够领取高温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201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第三产业也纳入了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法律监管编辑本段

由于在法律制度上对高温补贴没有硬性规定,劳动部门在执行上无法可依,即使企业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发放高温补贴,也只能对企业进行政策解释和导引,既不能责令其停工整改,也不能进行任何经济处罚,对于劳动者,只能建议其申请劳动仲裁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等均规定,工资分配由企业自主,实行工资协商制度。高温补贴发放属于企业的工资分配范畴,无法直接干预,在高温补贴发放没有正式立法之前,劳动部门很难破解这个难题。因此,每年夏天,高温补贴投诉仲裁案件都会增多。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

相关部门及律师指出,劳动者在对高温津贴发放问题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高温补贴只是每年5-10月的阶段性补贴,诸如加班费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必须谨慎,一旦在工资条上模糊处理,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找到工作签订合同是件高兴的事,但是绝对不能“一口价”定工资。

2、劳动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妨多留个心眼,对于高温补贴、加班费等项目,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好,作为工资的具体构成,一旦企业不发,则有据可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项目必须包括高温补贴,一旦企业不发放,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津贴与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可以作为津贴的一项。在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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