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消费者,到底能不能得到他们渴望的后悔权?这一点专家说了也许不算。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已步入一个崭新的时代。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
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
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民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的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
,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