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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后悔权延伸

摘要

   有些市民在一些正规大型网站购物,消费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费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如果改变主意,也可以退货。这算不算消费者拥有了后悔权?中国当前有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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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延伸编辑本段


  有些市民在一些正规大型网站购物,消费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费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购物后,如果改变主意,也可以退货。这算不算消费者拥有了后悔权?中国当前有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日期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消费者一种后悔权,但是当前,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引入后悔权,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

  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法律专家董嵘则指出,在网上销售、电话销售、上门销售甚至商场销售活动中,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商家会承诺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合同法上的试用买卖合同。但是试用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况,即除非双方约定,消费者不享有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后悔权。

  合同法又规定了合同撤销权,即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撤销合同: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这里的合同撤销权行使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显然也并非实践中出现的后悔权。因此通常来说,合同法遵循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对于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权应当是不存在的。由此看来,后悔权当前在中国尚不属于法定权利

 

实施前提编辑本段


  对于后悔权能否在中国实施?假如实施,是适用于所有产品领域,还是有条件地适用于某些领域?后悔权法定化不得不考虑到几个重要前提:首先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较高,即所谓的“恶意退货”现象不会成为常态;其次,从交易额和商品种类上做出区分,建议排除消费者对购买的易耗品、食品和贵重商品享有后悔权。另外,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不主张从商业形态上作出区分,如对远程销售适用后悔权,而对超市或便利店则不适用后悔权等。第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建议以不超过7天为宜。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

  

逐步推进编辑本段


  从产品领域来讲,在中国逐步推行后悔权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此时消费者开始前所未有地关注消费品的质量和配套服务,这种情况下,承诺给予消费者后悔权成了经营者的一种竞争手段。从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来说,从立法上确立后悔权等其他更多的权利,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

  推行后悔权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推行。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

  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现。中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出一部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以弥补法律在此类新经济行为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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