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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摘要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对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时,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部分民事权益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
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并行主管问题。我国是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这一复杂问题的: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裁决。这些方式的性质不同,前两种为非行政行为性质,后一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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