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of the Court,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具体言之,是指确定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划分法院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权限,能够
保证它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避免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互相推委或互争
管辖,以便及时解决民事争议,尽快实现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中国
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主管的
标准或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
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和审判实践的具体情况,中国人
民法院主管的民事
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案件。如
债权债务纠纷、租赁纠纷引起的案件等。二是
婚姻法调整的
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的案件。如
离婚案件、追索抚育费案件等。三是
劳动法调整的
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中产生的案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只要符合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起诉
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其他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公民不服
选举委员会就
选民名单申请所作的
决定时,可以向
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属于法院受理的特殊民事案件。又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它并非民事权益争
议案件,但由于民法对其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也相应地作配套规定,将之确定为特殊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