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tem of Court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又称“
诉讼中的
调解”。在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民事案件的双方
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
权利、
义务等问题自愿
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
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
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以此区别于诉讼外的调解;也是人民法院
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以此区别于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
和解。法院调解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和协议的自动履行,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法院调解在
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几个
特别程序以外,均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它却不是
审理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法院调解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可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2)由审判人员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制作并
送达调解书,从而结束调解程序;(4)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
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具有和法院
判决书一样的
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