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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与仲裁委员会

摘要

 法院仲裁委员会。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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