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 & unwritten constitution):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由于不成文宪法是“自然生长”的宪法,其中也包含成文的法律文件,所以,也有些法学家认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的区别不科学,把这种分类精确为“法典化宪法”(codified constitution)和“非法典化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
。成文宪法以美国宪法为典型,不成文宪法以英国宪法为典型。英国宪法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各种历史文件,如
大宪章(Magna Carta)、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等;含有宪法内容的
议会制定法(statutes);宪法性判例(decisions)和
宪法惯例或习惯(conventions)。其中宪法惯例是由英国历代权威法学家,如布拉克斯通(W. Blackstone),白芝浩(W. Bagehot),
戴雪(A. V. Dicey)和詹宁斯(Sir I. Jennings)等予以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