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at Charter,英国最早的
宪法性文件,也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英王约翰(公元1199—1216年)统治
期间,在国内实行残暴的统治,因而激起了各阶层公众的反对,在教会和贵族的压力下,被迫于1215年6月12日正式签署了《大
宪章》。它是一部封建性质的
法律文件,其结构包括序言和63个条文,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是
保证贵族、教会、骑士与市民所享有的
权利不受国王的侵犯:(1)向伦敦等城市、港口
担保维护固有的
自由与习惯,不得非法
征收补助金;(2)
司法权与
行政权分立,贵族依法律进行审判,与国王个人无关;(3)承认英国教会的自由及其一切权利不可侵犯;(4)国王征收赋税,须经“全国共同会议”通过和批准;(5)规定了向僧俗封建主征收
罚款的制度,并规定了骑士和公职人员所享有的权利;(6)
民事诉讼不得向王座
法院提起,必须向指定的法院提起,并禁止未经可靠
证人证明而只凭口头告诉便使人受到审判;(7)除依据
平等人的判决和
国家的法律以外,一律不得对自由民加以
拘留、监禁、
没收财产、宣布不受法律保护、放逐、
搜查和
逮捕等;(8)如果国王违反有关规定,可对其提出
诉讼;(9)确保通过
选举产生的25名爵士所组成的委员会对宪章的监督
执行,等等。《大宪章》颁布后,经亨利三世(公元1216—1272年)等人的修改、补充,到亨利六世(公元1422—1461年)时,已经被修改过37次。《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性文献的第一部,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普遍不满王权统治而导致的矛盾斗争的产物,并且,第一次用文字的形式记载并确认了这一斗争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王权的作用,它是英国试图以政治契约的形式确定国王与臣民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最初尝试。更重要的是,近代学者对《大宪章》原文的解释使得其在英国法律由封建转向资本主义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对英国宪法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