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octroyed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 by the agreement, and constitution made by people):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十九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1814年法国的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它们实际上不是民主革命的结果,而是对人民民主的让步,但它们建立的也都是法治国家。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