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内容所包含或所表现的特定社会的基本价值和观念,以及宪法所要达到的基本社会目的。宪法本身是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而宪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建立国家制度的原则,一切宪法的内容都要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所以,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立国精神”(founding rules)。一部宪法可能要经常修改,但这种立国精神则不能修改,否则就等于重新制定宪法了。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
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
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
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和
法治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
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
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
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
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
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
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
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
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
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
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人权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
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人权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在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认识则是基本一致的。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
特权和不
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
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
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不但在宪法中确认了基
本人权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
公民所享有的
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接下来,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人身自由和
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
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法治是相对于
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
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
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
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
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是一切
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
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
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
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
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
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
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
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
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
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
总统尼克松被迫
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
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
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
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发生转变。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
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
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