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协定宪法

  协定宪法

摘要

Conventional Constitution,“民定宪法”的对称,又称“协约宪法”、“协议宪法”、“合意宪法”。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双方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协定宪法一般是在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力量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其特点是,君主主权在向国民主权过渡,君主权力受到较多的限制,国民权力得到相应的扩大,实行的是议会至上君主立宪制。如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是在“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制定的,是英国国会在迎接荷兰执政威廉三世到英国就任王位时应宣誓遵守的文件。该文件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又如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七月革命”后,国会与国王路易·菲力蒲一致同意而制定的,它限制国王权力,扩大议会众议院权力。学理上一般认为,协定宪法还包括以下三种协议而成的宪法:(1)在联邦国家中各邦协商制定的宪法,即各邦间协定的宪法,也称条约宪法联邦宪法。这种宪法的制定,并非出自国民决定,不是出自君民协定,而是基于国家政府之间的协定,如1787年美国宪法。(2)政治集团间相互协调妥协形成的“宪法”,如国民党政府1946年宪法,就是由旧政治协商会议议定的十二项制宪原则而制定。(3)在单一国家中出于代表主权意思的协议而形成的宪法,如民国元年的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即由各省都督所派代表协议而成的。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区议会下一篇单方行政行为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2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