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entional Constitution,“
民定宪法”的对称,又称“协约
宪法”、“协议宪法”、“合意宪法”。由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国民代表机关双方共同
协商而制定的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
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
协定宪法一般是在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力量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双方相互妥协的结果。其特点是,君主
主权在向国
民主权过渡,君主
权力受到较多的限制,国
民权力得到相应的扩大,实行的是
议会至上的
君主立宪制。如1689年的英国《
权利法案》是在“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制定的,是英国国会在迎接荷兰执政威廉三世到英国就任王位时应宣誓遵守的文件。该文件限制王权,确立
议会至上。又如1830年
法国宪法是在“七月革命”后,国会与国王路易·菲力蒲一致同意而制定的,它限制国王权力,扩大议会
众议院权力。学理上一般认为,协定宪法还包括以下三种协议而成的宪法:(1)在
联邦国家中各邦协商制定的宪法,即各邦间协定的宪法,也称
条约宪法或
联邦宪法。这种
宪法的制定,并非出自国民
决定,不是出自君民协定,而是基于国家政府之间的协定,如1787年美国宪法。(2)政治集团间相互协调妥协形成的“宪法”,如国民党政府1946年宪法,就是由旧
政治协商会议议定的十二项制宪原则而制定。(3)在
单一国家中出于代表主权意思的协议而形成的宪法,如民国元年的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即由各省都督所派代表协议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