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
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
仲裁协议时,应
当选定具体的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
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院、涉外
仲裁裁决的
撤销、不予
执行等。
3.仲裁和
调解相结合。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
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这表明
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