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
声明退伙与
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
合伙人身份,脱离原
合伙协议约定的
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
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
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的造成的丧失负有赔偿
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
决定,可以退还
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
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
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
第三人,则合伙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