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
主权的;
2.违反中国
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
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人
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合资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
权利、
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
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租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在上述各文件中,合营企业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文件,有关合营企业
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
合营企业合同与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是合营各方就举办合营企业达成
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全面的法律文件,是合营企业所有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合营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国籍;
2.合营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
交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
股权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8.财务、
会计、
审计的处理原则;
9.有关劳动管理、
工资、福利、劳动
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0.
经营权的期限、解散及
清算程序;
11.违反合同的
责任;
12.争议解决的方式;
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
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由合营各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为合营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经营活动等内容的法律文件。原则上,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和合营企业章程须经合营各方签署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其修改亦需经同样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前,即使合营各方签署了修改的合同或者章程,也不能产生
法律效力。
(四)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
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
使用文件等,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营业期限、分支机构、
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
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
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