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
关于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
债务人位于域外的
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
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
债权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破产法第5条对跨
国界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根据该条规定,首先,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
法院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破产
案件的判决、
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
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
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
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我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不
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
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