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
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
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受理破产案件;开始
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
和解程序;终止
和解程序;
破产宣告;
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2)根据具体案情(如
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
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
送达为
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
当事人均
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
法律后果。例如,
债务人的
财产持有人在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
债务人
交付财产的,不
免除其向
管理人交付财产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