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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中的公告

摘要

 破产案件中的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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