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取回权的行使

  取回权的行使

摘要

 取回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经证明属实的,应予以返还。

取回权标的物应当原物返还(原物取回权)。取回权标的物因已经处分或者毁损灭失而不能原物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赔偿取回权)。
管理人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争议的,请求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起诉讼。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取回权的种类下一篇撤销权和追回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