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
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
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
涉外因素的票据。它通常在地域上或
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我国
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等
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二)涉外票据的
准据法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
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
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方式以及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
行为地法律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
汇票、
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
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
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
追索权的行使
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
提示期限、有关
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
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
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