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日期的,根据
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人在
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
责任。如果以到
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
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
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
2.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
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付款地的记载
原本是为了使持票人便于找到付款人,顺利进行票据提示;同时确定票据不能付款时的
拒绝证书做成地。还可以确定发生票据
诉讼时
法院的
管辖地。所以,票据法才在
出票人未记载时补充加以记载。
3.汇票上未记载
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地记载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
涉外票据适用
法律的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