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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摘要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根据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责任。如果以到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付款地的记载原本是为了使持票人便于找到付款人,顺利进行票据提示;同时确定票据不能付款时的拒绝证书做成地。还可以确定发生票据诉讼法院管辖地。所以,票据法才在出票人未记载时补充加以记载。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地记载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涉外票据适用法律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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