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
背书是一种特殊的
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
被背书人在实现
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
票据请求全部
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
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
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
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
行为无效。
3.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
持票人不享有
票据权利。
4.贷款人
恶意或者有重大
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票据责任。